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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9 04:20
  我国对外交流随着不断加快的改革开放进程而与日俱增。由此一来在我国的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难免产生的矛盾等导致涉外离婚案件也常有发生,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亦有问题存在。在涉外离婚管辖权实践中,各国之间缺乏协调,尽量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从而造成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而不方便原则着眼于国际协调方面,从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积极冲突入手,通过阻碍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形式,以及法官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以此来实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公平、公正的,达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本文旨在探讨不方便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必要性和具体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从而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况
    (一)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
    (二)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现状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实践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中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 必要性
        1. 修正我国涉外离婚“过度管辖”的需要
        2. 限制我国涉外离婚管辖中平行诉讼的需要
        3. 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4. 适应我国区际司法现状
    (二) 可行性
四、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能存在的弊端
五、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的完善与构建



本文编号:391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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