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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

发布时间:2022-01-26 21:20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普遍认为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充分实施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益。通过对美、英、台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与经验的分析比较,认为公安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多部门合作预防家庭暴力模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现状
    (一) 法院作为执行主体面临多重考验
    (二) 公安机关职责定位模糊
    (三) 居委会和村委会无法律赋权
    (四) 执行与预防家庭暴力的衔接断裂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模式考察
    (一) 美国
    (二) 英国
    (三) 台湾
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思考
    (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决定
    (二) 司法实践经验的现实要求
    (三) 公安机关具有家庭暴力事前预防的优势
    (四) 警察机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界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刍议《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制度的完善[J]. 彭玉凌,夏咏梅.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8(05)
[2]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与中国立法的完善[J]. 李瀚琰.  妇女研究论丛. 2017(06)
[3]反家庭暴力法若干规定的学理解读[J]. 薛宁兰.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4]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五个基本理论问题[J]. 蒋月.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04)
[5]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J]. 薛宁兰,胥丽.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2(04)
[6]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蒋月.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本文编号:36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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