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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24 23:12
  区域联动防治是解决以雾霾污染为主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机制的实施中,区域内立法差异和冲突对区域联动防治造成制度规范层面的制约,区域内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导致区域联动防治的实质不公平,区域内大气环境信息不通畅影响区域内政府合作与信任,以及区域联动执法监督薄弱制约联动防治目标的实现。通过完善协同立法机制构建区域内协同一致的规范体系,建立大气污染监测信息数据库与共享平台健全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建立区域一体化大气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联动各方积极性,以及实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强化区域执法监察等措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机制可予以完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践探索: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机制在重点区域的实施
    (一)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动防治实践
    (二)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动防治实践
    (三) 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动防治实践
二、问题检视: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 区域协作的法治保障不足
    (二) 区域利益平衡机制缺位
    (三) 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不健全
    (四) 区域执法监督薄弱
三、法律保障: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机制的完善
    (一)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机制
    (二) 建立区域一体化大气生态补偿机制
    (三) 健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四) 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机制



本文编号:396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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