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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20 20:48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首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然而,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却面临着请求权主体不清、构成要件认定模糊、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不明、赔付顺位未予以明确规范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解释论研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前述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或对策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尝试界定环境侵权中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我国目前形成了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种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形态,其中仅有环境侵权诉讼(私益诉讼)的主体即私益被侵权人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适请求权基础及确实必要理由。第二部分具体论证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中,须强调行为违法性,故而在构成要件理论上应采用“四要件说”,即在主观要件上需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达到严重程度;且应由受害者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在可抗辩事由方面,应注意不同于一般环境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可以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惩罚性...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环境民事侵权诉讼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四)本文观点
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主观故意
    (二)客观行为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五)抗辩事由
三、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裁量
    (一)客观因素
    (二)主观因素
    (三)最高额限定
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聚合问题
    (一)责任聚合问题的处理
    (二)赔付顺位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9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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