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缺陷及立法建构
发布时间:2023-02-17 21:14
核风险的不确定性揭示了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存在立法阙如、单一性司法救济、重事后赔偿、赔偿限额低且缺乏动态性、风险分担机制狭窄、诉讼时效短等问题。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主要有核国家的立法规范与赔偿实践值得我国借鉴。结合我国国情,针对立法建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分散至《核安全法》中为宜;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损害赔偿模式;实行动态化的限额标准管理,适时提高责任限额;建立横向多元、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制度;建立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延长诉讼时效。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问题根源分析
1.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的阙如与立法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2.单一性司法救济与多元化救济要求之间的矛盾
3.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特征之间的矛盾
4.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矛盾
5.风险分担机制单一与风险责任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6.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性之间的矛盾
三、它山之石:国外核损害赔偿的立法和赔偿实践
1.国外核损害赔偿立法分析与启示
(1) 立法形式。
(2) 救济途径。
(3) 赔偿限额。
(4) 风险分担。
(5) 诉讼时效。
2.日本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实践考察[18]与启示
(1) 赔偿主体。
(2) 赔偿协助主体。
(3) 赔偿资金来源。
(4) 赔偿执行。
四、本土化与创新:重构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1.未来走向:单独立法抑或分散立法
2.创新国家干预方式:建立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核损害赔偿模式
3.限额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 适时提高责任限额
4.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横向多元、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制度
(1) 建立横向多元的财务保证。
(2) 建立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
5.创新阶段化赔偿:建立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
6.延长诉讼时效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74459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问题根源分析
1.原子能基本法、核责任法的阙如与立法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2.单一性司法救济与多元化救济要求之间的矛盾
3.重事后赔偿与赔偿的阶段化特征之间的矛盾
4.赔偿限额过低且固定与充分合理赔偿目标追求之间的矛盾
5.风险分担机制单一与风险责任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
6.短期诉讼时效与核损害高潜伏性之间的矛盾
三、它山之石:国外核损害赔偿的立法和赔偿实践
1.国外核损害赔偿立法分析与启示
(1) 立法形式。
(2) 救济途径。
(3) 赔偿限额。
(4) 风险分担。
(5) 诉讼时效。
2.日本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实践考察[18]与启示
(1) 赔偿主体。
(2) 赔偿协助主体。
(3) 赔偿资金来源。
(4) 赔偿执行。
四、本土化与创新:重构我国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1.未来走向:单独立法抑或分散立法
2.创新国家干预方式:建立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核损害赔偿模式
3.限额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 适时提高责任限额
4.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横向多元、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制度
(1) 建立横向多元的财务保证。
(2) 建立纵向多级的财务保证。
5.创新阶段化赔偿:建立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
6.延长诉讼时效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74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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