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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3-21 00:14
  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情势变更时,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必然使合同的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是对当事人因非正常风险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法律救济。 文章介绍了国外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分析了情势变更制度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适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适用条件和效力做出了规定。通过情势变更制度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和危险负担规则的界限划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提供了依据。建议我国立法中应引入情势变更制度。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情势变更制度概述
    (一) 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及含义
    (二) 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例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概念及法律属性
    (二) 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
    (一) 非诉讼效力
    (二) 诉讼效力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 正确区分情势变更制度与商业风险的界限
    (二) 正确区分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规则的界限
    (三) 正确区分情势变更制度与显失公平的界限
    (四) 正确区情势变更制度与危险负担规则的界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93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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