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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7版FIDIC合同的争端问题解决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9 20:40
  17版FIDIC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由DAAB构成,DAAB是在DA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基于17版FIDIC合同相关条款,分析DAAB的成员构成、责权划分、运行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和相关问题,以期能够促进该条款在实际中的运用及其作用的发挥,降低工程争端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图2DAAB成员的任命时间阶段示意

图2DAAB成员的任命时间阶段示意

根据17版FIDIC合同条款21.1中的规定: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确定委员会成员;而与DAAB成员签订DAAB协议的当日才可认为DAAB委员会正式成立,如图2所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DAAB成员的替换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否则只有发生17版FIDIC合同条款21.1....


图1DAAB成员的人数确定

图1DAAB成员的人数确定

DAAB成员由合同双方认同的专家组成,可为一人或三人,如图1所示。专家非业主或承包商的代理,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且能够不受政府行政的干扰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属于中立的第三方。专家选定过程中,无论是一人评审组或三人评审组,均保障了合同各方选择权利的平等,有利于评审组后续工作的开展。另....


图3DAAB争端解决程序

图3DAAB争端解决程序

由DAAB成立的时间节点可知,DAAB成员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或约定期限内)选定,并以正式签署DAAB协议的日期为DAAB的组建日。这说明DAAB委员会在工程合同履行之前已经开始运作,可随时应对工程中发生的任何争端。从工程合同签署日起直至工程合同结束,双方都受DAAB....



本文编号:391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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