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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1 21:14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储蓄存款的所 有权属于存款人。然而本文强调储蓄合同是所有权转移的 合同,存款人通过储蓄合同向储蓄机构交付存款所有权而 获得债权。只有树立这种观念才能真正赋予商业银行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商业银行的融资功 能的发挥,从而最终实现存款人储蓄增值的目的。本文认 为储蓄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既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又 有诸多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储蓄合同是一种可借助相关民 事合同理论研究同时还需一定理论创建的新型金融商品交 换合同。 各国都普遍将储蓄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和要式合同,但 是对储蓄合同的实践性和要式性的界定目前尚无统一标 准,对类似案件各国各地区法院判决各异且难有说服力, 然而这一标准的正确界定对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 风险的承担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归纳并分析了实践中出 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如非现金标的的储蓄合同,未 完成清点记帐阶段的储蓄合同,自动柜员机上的储蓄合同 等,以期全面、准确地界定储蓄合同的实践性和要式性。 在论文中作者还引入民法的缔约过失原则,提出在诸多情 形中尽管储蓄合同尚未成立,储蓄机构仍应承担交存款项 丧失...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储蓄合同的性质
    (一) 储蓄是存款人的个人财产——我国法律上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二) 传统的民事合同——储蓄合同界定的误区
    (三) 定式合同——国家严格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二、 储蓄合同的成立
    (一) 概述:储蓄合同的成立是实践性和要式性的统一
    (二) 思考之一——如何确定非现金标的的储蓄合同的实践性
    (三) 思考之二——未完成清点记帐阶段储蓄合同实践性的认定及风险的承担
    (四) 思考之三——银行雇员私扣款项的储蓄合同是否成立
    (五) 思考之四——发给铜牌是储蓄合同要式性的标志吗
    (六) 思考之五——自动柜员机上的储蓄合同的成立
三、 存款人的权利
    (一) 概述
    (二) 支取存款——存款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吗
    (三) 获取利息——存款人移交存款所有权的对价
    (四) 挂失——记名存款人的权利
    (五) 存款人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标的是存款还是存款债权
四、 储蓄机构的义务
    (一) 偿还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的基本契约义务
    (二) 为存款人保密——不仅仅是契约义务
    (三) 按规定时间营业——履行地固定合同履行地一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
    (四) 存款人的帐目——应由储蓄机构而非存款人详细了解并正确报告的项目
五、 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 概述
    (二) 储蓄合同的适格主体
    (三) “存款自由、取款自由”——意思表示真实在储蓄合同中的体现
    (四) 高息纳储、公款私存、不正当竞争——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无效储蓄合同
主要参考文献
结语



本文编号:39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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