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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4-01-20 10:46
  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引出
二、理论困境——民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被“架空”
    (一)合同无效说于法无据
        1.合同无效说包括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说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说。
        2.合同无效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将对私法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二)当事人参与犯罪无效说混淆了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该学说以合同当事人是否参与犯罪作为合同效力判断依据。
        2.合同当事人是否参与犯罪与合同效力无关。
    (三)报案或法院判决撤销说有含糊其辞之嫌
三、困境根源——“先刑后民”原则的不当影响
    (一)“先刑后民”原则对涉合同诈骗案合同效力的影响
        1.“先刑后民”原则对涉合同诈骗案件处理程序的影响。
        2.“先刑后民”原则导致涉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在实体上归于无效。
    (二)“先刑后民”原则不能破坏私法秩序
        1.“先刑后民”原则存在合理性疑问。
            (1)“先刑后民”原则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11]16
            (2)“先刑后民”原则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18]145
            (3)“先刑后民”原则可能被司法机关恶意利用。[11]16
        2.以“先刑后民”原则否定涉合同诈骗案合同的效力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误读。
四、走出困境——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仅能以民法的规定判断
    (一)仅以民法原理判断合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二)仅以民法规定判断合同效力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仅以民法规定判断合同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受



本文编号:38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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