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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3-11-27 17:19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能够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积极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起始阶段,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利用商业机制来完成行政目的或管理目的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同市场买卖主体之间的交易只能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一个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法律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关注也正是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展开。其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定位,无疑对整个政府采购合同制度的构建和基本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决定性的先导意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是直接决定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向来争执不休,主要存在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三种主张,混合合同说全面的反映了采购合同的特性。采购合同兼具合意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导致对于此类合同引发纠纷的解决机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应当选择新的视角,而不该再局限于现有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中。合意性和行政性两个变量的此消彼长使得采购合同呈现出不同的色彩,当合意...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s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路径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含义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征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域外扫描
        (二) 我国有关采购合同性质的观点
        (三) 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性考察
        (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性考察
        (五) 本文观点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现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 以GPA协定为代表的质疑程序与争端解决机制双重救济机制
        (二) 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解决机制
        (三)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
        (四)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列的解决机制
        (五) 以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分工的解决机制
    二、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一) 现行做法
        (二) 机制缺陷
    三、小结
第三部分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具有公法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
    二、具有公法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三、重塑政府采购合同司法救济体系
        (一) 具有公法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识别标准
        (二) 审查范围
        (三) 审查依据
        (四) 诉讼结构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86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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