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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新探 ————对一起骗逃铁路运费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10 17:45
  犯罪对象一般是比较清晰的,不会成为研究的重点,但是,合同诈骗罪增设以来,有些疑难案件的犯罪对象问题,引起不少争议,常常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文就一些争议热点进行一番整理,并重点分析一起合同诈骗案引起的新的争议,该争议的焦点为运输服务。然后,主要围绕有偿服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内外法学界的观点,及立法例、司法案例,认为有偿服务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应是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而且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有偿服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一) 案情:骗逃铁路运费案
    (二) 非罪观
    (三) 有罪观
    (四) 焦点:本案骗取的对象
二、合同诈骗罪对象
    (一)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财物”
    (二) 对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的分析
    (三) 财产性利益
三、有偿服务问题
    (一) 服务的性质特点及法律定位
    (二) 刑法的介入的原因
    (三) 刑法如何介入
    (四) 这种解释是扩大解释
    (五) 理论界、司法界和立法的新动向的明证
    (六) 再论本案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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