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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9 21:07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可溯及罗马法,首先由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成为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保护缔约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后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并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法,我国亦不例外。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囿于其历史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理论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最初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发展到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合同有效成立等情形,从最初主要存在于判例中到最后被一般原则化、法典化而上升为一项独立的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理论还不成熟,理论基础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内容庞大而体系性归纳不够,在各国的立法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简略、操作性不强,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产生很多争议。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理论的产生发展及主要内容入手,通过对缔约过程及先合同义务的分析,并结合民法的义务与责任理论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通过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范围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判例和国际商...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历史考察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阶段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类型
        (三) 几种值得关注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与检讨
    一、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相关理论及立法例
    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相关理论与立法例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立法例的评析
第三章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之考察与检讨
    一、《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规定的评析
        (一)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之评析
        (二) 《合同法》第43条规定之评析
    二、完善《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规定的建议
        (一) 将保护义务排除在先合同义务之外
        (二) 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范围
        (三) 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制度
    三、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完善的对策
        (一) 司法机关在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时的审查重点
        (二) 司法机关在处理缔约过失案件中应当防止出现两种错误认识
        (三) 注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1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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