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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工关系中的合同性质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30 04:15
  关于网络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网络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构成何种合同关系一直是争议的热点。面对共享经济和平台用工给现有法律体制带来的挑战,传统合同关系理论并未过时,仍可在一定程度上包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对网络平台用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对不同类型平台的具体模式作类型化分析,综合个案事实加以讨论。采用"信息服务模式"和"平台自营模式"的网络平台在用工形式上更贴近常规用工模式,可以通过有名合同进行调整,分别属于居间合同、劳动合同;而采用"新型共享模式"的网络平台属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用工的创新部分,兼具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特点,属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应基于具体情境进行义务属性的区分以适用相应的合同规则。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网络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认定之现状与分歧
二、 不同类型平台用工模式下的合同关系的规范意义
    1. 互联网平台的类型
        (1) 信息服务模式。
        (2) 平台自营模式。
        (3) 新型共享模式。
    2. 网络平台用工中的有名合同
        (1) “信息服务模式”中的居间合同。
        (2) “平台自营模式”中的劳动合同。
    3. 有名合同对网络平台用工的规制意义与缺陷
三、 无名合同规则在“新型共享模式”平台用工中的法律适用
    1. “新型共享模式”在无名合同分类中当属混合合同
    2. 混合合同在“新型共享模式”中的法律适用
四、 网络平台用工的法律规制思路
    1. 比较法视角下的网络平台用工法律规制考察
        (1) 美国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
        (2) 以三分法确定身份的德国法。
        (3) 与德国法类似的日本法。
    2. 平台用工的法律适用方法
五、 结 语



本文编号:38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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