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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4 21:47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重点和难点,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该规则的含义在于,违约方仅需对可以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该规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有效率地分配了风险,无论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说,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虽在立法上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本文立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定位和理论基础,围绕着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深入探讨了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和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影响因素。本文认为可预见性规则体现了自由、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在可预见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定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不可忽视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

【文章页数】:7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理论前提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关系澄清
第二部分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范围
    一、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一般范围
    二、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特殊范围
    三、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例外
第三部分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具体条件
    一、预见的主体
    二、预见的时间
    三、预见的内容
第四部分 可预见性的判断
    一、可预见性判断的标准
    二、可预见性判断的影响因素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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