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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损害赔偿时效的漏洞填补

发布时间:2023-04-05 05:50
  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ZSG)的缔约国,但没有签署《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因此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不能直接依据"时效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进行漏洞填补。当事人约定适用CISG时,应对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做类推解释,根据其所属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时效,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时效的准据法;当事人因约定适用某国法而导致适用CISG时,应当根据该国国内法确定时效。由此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和预期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概述
二、时效填补的立法例
    (一)适用法院地法
    (二)适用所属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三)复合适用所属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和法院地法
    (四)总结
三、第一种情形:协议适用CISG时的时效填补
    (一)对《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的扩张解释
    (二)类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三)比较与评析
    (四)新的设想:当事人能否事先约定时效填补的法律?
四、第二种情形:约定适用某国法导致适用CISG
五、结论



本文编号:37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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