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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8 11:16
  可预见规则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工具,然而它被引入并全面应用在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历史还比较短,相关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从可预见规则在域外的形成过程、立法现状及法理基础入手对这一规则的历史内涵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再转而对我国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内在构成、适用条件及其相邻法律原则、制度环境等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我国可预见规则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为完善我国的可预见规则,笔者将违约方过错与否的主观心态作为可预见规则中对赔偿范围进行更接近公平正义的调整的又一标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过错认定的困境,笔者求助于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工具来促进、激励违约方举证。另外,为使可预见规则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公平正义分配、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的功能,笔者也为守约方设定了一项关于特殊情事的信息揭示义务,使之成为公平界定赔偿范围、方便司法操作的又一辅助工具。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可预见规则的立法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违约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可预见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国际统一立法
    第三节 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我国的可预见规则的立法状况评析
    第一节 可预见规则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概述及简评
        一、可预见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历程
        二、我国可预见规则的特点
        三、对我国可预见规则的简评
    第二节 我国法中可预见规则的制度环境研究
        一、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免责事由
    第三节 可预见规则与相关法律问题
        一、可预见规则与过错
        二、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
第三章 我国可预见规则的预见性构成
    第一节 预见的主体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二、理论上的解释
        三、对预见主体的讨论
    第二节 预见的时间
    第三节 预见的内容
    第四节 预见的程度
    第五节 判断可否预见的标准
第四章 我国可预见规则的不足及完善
    第一节 违约方的过错问题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第三节 守约方的信息揭示义务
    第四节 法条完善建议
第五章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本文编号:377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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