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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12-10 20:34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形式方面也废弃了原“三部合同法”坚持的形式主义,改采形式自由原则,只针对特定合同设定形式要求。总体上讲,我国《合同法》顺应了时代潮流,但仍有不足:主要是针对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的效力,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模式。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形式法定的演化历程,借鉴国外(主要是德国)的立法和判例经验以及学术理论,探求我国《合同法》关于形式法定的完善途径,重点是构建完善的效力评价模式。本文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问题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形式的类型,主要是书面形式和公证形式,并分析指出登记和批准并非合同形式。然后重点论证了“形式”应当是要式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第二部分是合同形式主义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从古罗马时期,到近代合同法,再到现代合同法,经历了由盛而衰,再到重新启用的发展过程。现代合同法中的形式法定与古罗马时期的形式法定,有着本质不同,现代合同法中的形式法定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之上的,是法律限制合同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在古罗马,形式是合同的效力根源。 第三部分是形式法定的正当性分析。通过对形式法定的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基本问题界定
    第一节 形式的类型
    第二节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辩
第二章 合同形式主义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兴衰
        一、《十二铜表法》
        二、要式口约——要式合同的产生和兴盛
        三、合意合同、简约——形式主义的衰落
    第二节 近代合同法——形式主义的摒弃
        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个人自由主义的兴起
    第三节 现代合同法——形式主义的重新“启用”
第三章 形式法定的正当性考量
    第一节 形式法定的正当性
        一、形式法定的必要性
        二、形式法定的功能和价值
    第二节 形式法定正当性评析
        一、关于形式法定的证据功能
        二、关于形式法定的提醒功能
        三、关于形式法定的保护弱势当事人利益功能
        四、关于形式法定的维护公共利益功能
        五、小结:形式法定的正当性决定了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评价模式——以德国法为例
    第一节 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
    第二节 合同无效原则的例外和限制
        一、立法上的限制
        二、德国判例和学说的发展
第五章 构建我国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效力的评价模式
    第一节 规范我国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形式法定的正当性评析
        三、规范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明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
        一、明确“形式”是要式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明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
        三、小结
    第三节 规范《合同法》的履行治愈规则
    第四节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的效力
        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
        二、以诚实信用原则吸收“信赖保护规则”,检验合同的效力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J]. 朱庆育.  比较法研究. 2004(01)
[2]试论合同形式[J]. 蒲鹏英,余贵林.  社会科学研究. 1998(05)
[3]契约自由论[J]. 姚新华.  比较法研究. 1997(01)
[4]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 梁慧星.  法学研究. 1994(02)

博士论文
[1]合同的形式研究[D]. 林新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6



本文编号:371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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