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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0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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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分析

发布日期: 2012-02-26 发布:  

  2011年第20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1年第20期

  摘要:合同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是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采取要挟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其他相关利益的方式,使其身体上精神上产生不自由状态,进而签订违背其本意的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胁迫。本文主要从相对的动态保护主义的角度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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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contracts in the stress components is one of the parties or the third party, to take the threat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r other related interests, the physical spirit produce no free state, and then signed against its purported contract act is the stress in the con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relative dynamic protectionism perspectives on Contract Law of stress components analysis.
  关键词:合同法 胁迫构成要件 分析
  Key words:Contract Law stres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alysis
  
  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撤销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是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及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和总结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定论。本文通过主要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探讨。
  一、胁迫构件的三种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还不够成熟,英法美等国家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第三人胁迫方面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第三方胁迫问题受认可的程度还比较低。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人将其归纳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就是无辜的人和善意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无辜人会率先被保护,无辜人有权对抗善意人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对善意人任何赔偿,一切受胁迫的交易由善意人承担;第二种模式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一旦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会采取优先保护本立场,但是对相对人相关赔偿责任的限制须经无辜表意人统一,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的利益发生冲时,法律会优先考虑善意人的利益,在确定尤为保护立场的同时,善意人必须保证自己是善意、无过失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易受传统法律的制约,使法官在断案中,是对无辜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对相对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比较模糊的!只有从一般规则层面对其进行确定确定,才能使相关的利益人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我国立法角度而言采取相对安全保护主义是比较合适的。
  二、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
  (1)对于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的说法是比较多的,但它们的最基本因素是一致的。这些意思表示构件都认为其是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这里的目的意思就是接地或间接地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表示行为就是借助于文字、语言及不作为的方法进行直接或是间接的表现自己的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时,只需要对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进行分析,只要是胁迫人中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拘束,都会出现表意人意思不自由现象,这样法院可以更有效的对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作出判断,使案件能够更快的解决。
  (2)某市的一个案例,申某陈述郭某向公安局进行检举、控告,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政治地位极不平等,对法律无知,加之郭某等人扬言若不签协议,还要将他弄去坐牢,所以他才违心的签字,其行为是受到了郭某、申某的胁迫才做出的,应当予以撤销。经调查,申某在签订协议时,律师在场,其陈述是受胁迫是不符合现实的。对方当事人申某因为怕受到检举、控告,担心失去自己的非法利益,因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范围,法院将申某的请求驳回。申某的行为就不符合撤销权中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2.撤销权构成要件
  (1)能够构成要件必须是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无辜表意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以无辜表意人实施处分行为或无辜表意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2)某市江某的儿子以恐吓的方式要挟一商铺店主杨某,将其商铺租借给江某,杨某在其威胁下,将铺子以市场价卖给江某,后感觉自己是在胁迫中进行的交易,将商人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撤销合同。但是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江某知道其子的威胁行为,再加上杨某租借的价格与市场价相符,江某也支付了一部分租金,因此法院审理此案时,肯定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也就是与江某或是与其有关系的第三人(江某儿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中威胁要件,法官在肯定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合同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是善意的。
  结束语:
  合同法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文中主要以胁迫构成要件模式中的相对安全模式为依据,对构成胁迫构件的要素加以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赵永恒.论合同中的胁迫[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李玫.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3]徐琴.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J].商场现代化.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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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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