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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26 06:45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设立是《罗马规约》主要革新和成果之一。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定义得非常宽泛,案件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遭受精神损失或物质损失的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被害人。被害人参与制度包含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权利;另一类是参与性权利。一般性权利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是,服务性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服务权利、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获得语言服务的权利;其二是,保护性权利,与服务性权利不同的是,保护性权利有其内在独立的价值。被害人参与性权利及其有关程序规定在《罗马规约》第15条、第68条(3)和第75条,第15条规定了被害人在初步检查阶段检察官请求预审法庭授权展开调查程序中的参与程序;第68条(3)规定的“本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在其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其意见和关注供审议”涵盖了审前阶段、包括求偿程序在内的审判阶段、以及上诉阶段,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并没有详细的规则来说明被害人该如何表达意见和关注,笔者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案例来探讨第68条(3)中被害人的身份要求以及第68条(3)中被害人表达意见和关注的方式。国际刑事法...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形成背景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的界定
        一、被害人的定义
        二、情势被害人和案件被害人
    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一般性权利
        二、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序
第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一般性权利
    第一节 服务性权利
        一、服务性权利的内容
        二、服务性权利的程序
    第二节 保护性权利
        一、保护性权利内容
        二、保护性权利行使的程序
第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序
    第一节 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的一般程序
        一、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身份要求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第二节 被害人参加预审分庭授权调查程序
    第三节 被害人求偿程序
        一、提出书面意见
        二、表达意见和关注
        三、被害人法律代理人参与
        四、法院发布裁决
        五、信托基金(Trust Fund)
        六、赔偿的执行方式
第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参与制度评析
    第一节 被害人参与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被害人参与制度的缺陷
        一、被害人申请参与庭审程序的缺陷
        二、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缺陷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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