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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冈比亚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案”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4-03-31 17:01
  2019年11月,冈比亚在国际法院起诉缅甸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案是国际法院历史上首次由一国在自身利益未受侵害或特别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诉诸"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援引他国国家责任的案件。产生自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概念在适用中仍然不乏争议,焦点在于,该概念可否突破国际法院管辖规则的限制,使国家在与争端主题无直接关联的情况下援引他国的国家责任。国际法院目前并未厘清"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这一概念的适用前提、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等问题。该概念在国际法院程序中的适用可能引发国际法上的"滥诉"。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发展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管辖权与诉权
    (三)“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国际法院管辖的挑战
二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与诉权关系的发展
    (一)1970至2011年间的相关案例
    (二)2012年“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
    (三)“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
三 “冈比亚诉缅甸案”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与国际法院的管辖问题
四 结语



本文编号:394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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