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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4-02-24 13:23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商事案件不断增多,创造一个有利于国际商事往来的法治环境并建立良好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已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我国2018年6月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构建,包括三位一体式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创设以及在传统审理程序上的创新,但其中依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国际调解机构及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性质认定和审查形式问题、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过窄与一审终审制合理性问题、涉外案件管辖双轨制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定位问题及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等。因此,需要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相关制度,以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并加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商事法庭———我国新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
    (一) 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二) 跨域合作的首创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三) 突破传统诉讼程序的创新性审理制度
        1. 一审终审制度
        2. 涉外诉讼证据机制创新
        3. 诉讼程序信息化建设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调解协议性质与诉调对接问题
    (二) 管辖权与审级架构合理性问题
        1. 国际商事法庭管辖范围过窄问题
        2. 审级构架与一审终审制的合理性问题
        3. 涉外案件双轨制管辖的司法不公问题
    (三)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相关问题
    (四) 司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三、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思路及建议
    (一) 明确调解协议性质, 加强诉调对接
    (二) 扩大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 统一涉外管辖制度
    (三) 明确专家委员会定位, 细化内部工作流程
    (四) 制定统一涉外法律制度, 适当突破现行规定
    (五) 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注重国际双边合作



本文编号:3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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