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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02-13 19:19
  当今社会,飞机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乘坐飞机快捷、便利、省时的特点使其成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和运输方式。虽然航空飞行的安全性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人为操作失误、天气原因等等,航空飞行仍然无法达到百分之百的安全。一旦旅客在航空飞行中或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意外受到人身伤害,乃至最严重的坠机事件,就会引发旅客及其他权利人对航空承运人的索赔。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回顾并介绍了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历史和沿革,其适用范围,以及我国法律中调整航空运输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它们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从华沙公约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相同规定“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出发,结合各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并总结出界定航空承运人在航空客运中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起算点与结束点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案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以此为鉴。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与承运人责任制...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概述
    (一)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概况
    (二) 华沙体制的困境与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1. 华沙体制的困境
        2.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制定与生效
    (三) 《华沙公约》及其附属文件的适用范围
    (四)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范围
    (五)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体制的关系
    (六) 我国法律中的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沿革
    (七)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适用范围
二、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一) 各国关于责任期间的实践
        1. “位置标准”论的提出
        2. “三重标准”论的提出
    (二) 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1. “上航空器的过程中”的界定
        2. “下航空器的过程中”的界定
三、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 华沙体制下承运人归责原则
    (二)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承运人归责原则
        1. 赔偿责任双轨制
        2. 《蒙特利尔公约》双轨制存在的问题
    (三) 承运人免责的条件
        1. 华沙体制下承运人免责的条件
        2.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下承运人免责的条件
    (四) 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归责原则
四、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 国际公约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及其发展
        1. 在航空运输中采取责任限制原则的理由
        2. 责任限制原则及其发展
        3.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制原则的例外
    (二) 我国国内法中的赔偿责任限额
    (三) 我国赔偿数额的问题及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中文详细摘要
英文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89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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