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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加拿大司法实践为例

发布时间:2023-10-29 15:42
  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上,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各占半壁江山。两者最显著的区分是,非ICSID仲裁裁决可能受到仲裁地法院的司法审查。作为主要仲裁地之一,加拿大的相关司法实践展现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面临的特殊问题。由于投资争端兼具"商事"和"规制"特征,加拿大法院总体上坚持了遵循UNCITRAL示范法精神的有限审查,但在审查标准和法院裁量权行使上存在不一致现象,争议主要涉及对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审查。Cargill案及其后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仲裁的"非商事化"趋向,为实然法下兼顾投资争端的"规制"特征提供了可选路径。我国应设立对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指定专门法官组成法庭承担此项工作。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ICSID裁决撤销审查的加拿大法律框架
三、非ICSID裁决撤销审查的加拿大司法实践总体特征
    (一)遵循示范法精神的有限审查:加拿大司法实践的一致性表现
    (二)审查标准的摇摆与法院裁量权:加拿大司法实践展现的不一致问题
四、非ICSID裁决撤销审查的主要事由:超越权限
五、加拿大实践的启示:实然法下兼顾投资争端“规制”特征的可选路径



本文编号:385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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