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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31 17:07
  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也被称为"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尚存争议,在合同没有对律师费用约定情况下,法院能否运用该制度进行裁判,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充分阐释了适用律师费转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明确了律师费转付的数额标准,认为通过发挥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要点概述
(一) 基本案情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
(二) 本案的裁判理由简析
二、律师费转付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价值
(一) 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实践
1. 英美法系的律师费转付制度
2. 大陆法系的律师费转付制度
(二) 我国对律师费转付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争议
1. 我国关于律师费转付的相关规定
2. 律师费转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争议
(三) 律师费转付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实践意义
1. 通过律师费的杠杆作用促进纠纷化解。
2. 通过律师费转付促进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三、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原则与要点
(一) 诉求律师费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
(二) 当事人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 律师费转付的数额确定
1. 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
2. 诉求律师费是否应以实际已支付金额为限。



本文编号:39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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