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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则与量刑实践反思——以陈文辉案为例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31 02:07
  诈骗罪是典型的财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附带地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二元量刑标准,犯罪数额是诈骗罪量刑中首选的犯罪构成事实和量刑标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数额标准优先于情节标准的量刑规则。根据诈骗罪立法及其精神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徐玉玉被诈骗致死案中主犯陈文辉所犯诈骗罪的量刑,应以犯罪数额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再以犯罪情节为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基准刑,最后通过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来确定宣告刑。即使以犯罪情节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来确定起点刑,在调节基准刑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未遂和认罪悔罪这两个从宽量刑情节。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诈骗罪的规范解读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则
    (一)诈骗罪的规范解读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则
二、陈文辉诈骗案量刑的教义学分析
    (一)陈文辉诈骗案的基本情况
    (二)陈文辉诈骗案的量刑分析
        1. 选择法定刑幅度
        2. 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
        3. 调节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
三、陈文辉诈骗案量刑的延展性思考



本文编号:394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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