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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5-02-06 09:43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 侦查 难点 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期长。传销案件的取证工作贯穿侦查全过程,从发现线索到最后完善证据链条,一般都需数月之久。二是取证要求高。尤其是对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等关键问题的证明,必须明确、一致。三是取证工作量大。由于传销犯罪涉及面广,地域跨度大,经常涉及多个省市,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资金账户,分析交易明细,同时核查大量会计资料、收集电子证据等都需要长期的投入。四是侦查人员当前的证据意识不强,取证能力有待提高。五是由于传销组织封闭性强,少有证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传销人员之间大都单线联系,只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和直接下线,较难指证传销头目。此外,下线人员在缴纳“加盟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也使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直接的书证。
  (四)追缴难
  很多传销犯罪案件虽然成功告破,但追赃工作却不尽如人意。首先,从资金账户方面看,传销头目不断变换业绩显示方式和资金账户,销毁隐匿证据,使得资金源头难以寻找,并且在传销组织中经常发生分家、自立门户事件,也使得资金账户情况更加错综复杂。其次,从转移方式来看,最常见的是利用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但有些传销组织已经开始利用支付宝、快钱等新型支付工具转移资金。最后,从表现形式上看,违法所得不再以单一的资金形式在传销人员之间流转,有的以他人名义转存,有的采取购房、投资等多种手段藏匿非法所得,有的甚至利用地下钱庄“清洗”非法所得,或者转移资金到国外。此外,传销头目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较难区分,也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处理难
  一方面要将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返还,这就涉及到哪些人属于返赃的对象,返赃数额如何确定等难题;另一方面参与传销人员大多是农民、学生、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难以承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受到传销头目的鼓动,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的动荡。此外,对非传销头目人员的遣返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均面临着很大困难,并且被遣返人员并非完全配合遣返工作,认同解救行为,很多参与者被解救出来后仍然对发财致富的谎言深信不疑,再次走上传销道路。

  二、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为了解决当前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经侦部门要转变侦办思路,树立经营意识、情报意识、证据意识和大局意识,变“简单驱逐”为“主动侦控”,以便更好地走出困局。
  (一)查清传销组织网络结构,控制涉案人员
  办理传销案件要强化案件经营意识,以情报信息指导侦查。通过公秘结合的案前调查,及早发现活动踪迹、摸清活动规律、掌握成员组成和分布,是侦破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接到传销线索后,要立即会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调查中,采取“内紧外松”的策略,安排民警以入户调查、登记暂住人口的公开方式,掌握组织成员居住场所和人员情况,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另外,经侦部门要改变以往“大面积布控”——“打聚会点”的工作模式,向“发展内线”——“精确打击”的方式转变。依靠“内线”获取情报信息,并结合布控、跟踪、守候、盯梢等秘密措施,查清传销网络结构、重点部门和重要人员、活动场所后,等待最佳收网时机并采取行动。在线索较为模糊以及传销网络结构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资金流向勾勒出传销网络的大体脉络。
  (二)重点打击组织、领导者,全面取缔传销窝点
  打击传销必须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首先,要明确缉捕对象。可以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传销黑名单”等各类数据库、通过隐蔽力量提供的情报信息或根据资金流向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确定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尽可能明确传销活动C级以上头目的基本信息。通过内外线侦查手段配合,获取传销头目行踪,抓住时机,迅速逮捕C级以上传销头目。为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其他传销头目逃匿,在摸清情况、时机成熟的前期下,对多名传销头目可以多地同时实施抓捕。如犯罪嫌疑人已逃匿,可通过关系人和资金存取情况来发现其行踪。其次,取缔窝点要把握时机,为避免毁灭证据和逃匿,取缔窝点的行动一般在抓住传销头目之后或同时进行,除非在传销头目有所察觉并采取反侦查措施,不及时取缔窝点可能延误战机的情况下,才先取缔窝点。如果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取缔工作要以“迅速、利落、稳定”为原则,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在取缔涉案人员众多的传销窝点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以协调其他部门配合作战。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突发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力量,熟悉案情,将参战人员根据需要分组,各司其职。在取缔窝点时,还要注意控制现场局势,防止引起骚乱。
  (三)控制会计资料、调查分析资金流向
  资金流向是传销犯罪的重要证据线索,资金流向不明是无法印证传销犯罪的。所以,在侦查过程中要力争第一时间控制财会凭证,勘验相关会记资料。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人员除了用现金交易外,上下线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来进行。通过实施各项侦查措施,对于已获取的传销人员的银行账户情况要进行及时查询,追查到资金流转源头后,要进行重点调查。根据销售账目,运货单证、购销合同等追查涉案财物的下落,横向纵向同步追查,一方面寻找传销产品的来源,查清生产厂家、供货商的地址,随即调查与传销组织的交易明细;另一方面寻找传销产品的销售渠道,深挖犯罪嫌疑人,属于赃物的传销产品要予以扣押。
  (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首先,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打击传销犯罪进行专题研究,统一认识,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加强与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合作,开展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不能仅停留在案件和线索的移送。再次,加强与异地公安机关的协同与配合,对传销犯罪活动开展跨地域打击。在侦办涉及多省、多区域的传销犯罪案件时,各地公安机关应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解救被禁锢群众、缉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中统一部署,密切协作,,联手出击。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滋生蔓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犯罪的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范、控制和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作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本文编号: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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