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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4-27 01:19
  针对政府采购订立补充合同实践中的乱象,以及人民法院对超额补充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缺位,次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据此,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修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改变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填补原四要件的漏洞,并根据补充合同的特殊性增加相关规定。二是采购人应加强自我规制,加强对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1.1 积极违法——订立补充合同的违法情形
    1.2 消极违法——满足法定条件却不签订补充合同
    1.3 对采购金额超过法定比例的补充合同效力认定不一
2 原因分析
    2.1《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完善
    2.2 政府采购合同缺乏有效监管
3 完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制度的法律规范
    3.2 加强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管
    3.3 建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自我监管制度
4 结论



本文编号:396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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