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21 09:50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产物,力求实现行政司法审判的公正。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主要表现为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等。各种管辖类型在具体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困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方式,需试点地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才能明朗未来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方向。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要于法有据,注重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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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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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12—2015年浙江绍兴市指定类管辖案件数(二)集中类管辖
(社会科学版)总第35卷在地基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见图表1),以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2015年,绍兴市中院由浙江省高院指定跨区域审理湖州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成为浙江省首例跨地级市进行行政案件审理,这是中级法院成为跨区域管辖法院的一次改革探索。[5]行政案件跨区域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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