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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2 21:30
  说起善意取得,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动产的善意取得,而且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对动产适用,对于不动产却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登记人为所有人,故不存在善意取得之问题。其实不然,比如共同共有的财产只登记一个人名下的情况常有。登记人并不一定享有对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而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交易中完全有可能相信没有完全所有权的登记人有权处分不动产。如果此时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话,对于信赖了登记公信力的买方来说就极为不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到重要作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体系中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不动产善意...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不动产善意取得概述
    (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
    (二)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二、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交易合同效力讨论
    (一) 审判实践中的讨论
    (二) 理论界的探讨
    (三) 本文的观点
三、 构成善意取得的时间点
    (一) 判断构成善意的时间标准
    (二) 审判实践中善意时间点的判断
四、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一)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责
    (三) 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四) 登记机关与造成登记错误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93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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