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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行为的平衡——重构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07 20:04
  随着我国现代服务型政府模式的倡导和逐步建立,自愿、合法、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已成为当前政府为政的指导原则与价值追求。与此同时,大量以民主、平等协商等为独立品格的行政合同应时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这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方式纳入其中,使得行政合同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法难以调整的司法难题,甚至一度出现审查混乱的情形。作为民事与行政行为的"混合行为",行政合同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或者完全适用行政诉讼规则。为寻求权力规制与契约自由间的平衡点,本文在明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后,进一步厘清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权力性质。并对行政合同案件受案范围、案件管辖、诉讼参加人、审查原则、法律适用与判决形式等诸多方面作出提一步的构想。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审查的前提——厘清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二、司法审查的应然性——厘清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权力性质
    (一)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应纳入行政司法审查
        1. 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
    (二)行政合同的权力性质决定其应纳入行政司法审查
三、司法审查制度的重构——从单一性走向合理性
    (一)审查原则
        1. 合法性审查
        2. 合理性审查
        3. 合约性审查
    (二)主体资格
        1. 赋予行政主体原告资格
        2. 行政主体原告资格的限制
    (三)审查范围
        1. 审查合同双方主体是否符合缔约条件
        2. 审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是否合法
        3. 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4. 对行政合同的内容与违约责任的审查
    (四)审判依据和审判类型多元化
        1. 审判依据
        2. 审判类型多元化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1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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