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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刍议

发布时间:2023-05-07 16:59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三类犯罪可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其内容制定较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对象上要准确厘定法定三类特殊犯罪;在适用条件上要严格把握所执行"有碍侦查";在适用地点上要区分开"住所"和"居所",亦要同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区分开;在通知家属问题上要明确规定制约公安机关实施不通知家属行为的监督机制;在刑期折抵问题上要考虑刑期折抵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折抵比例的合理性,同时要处理好"同案不同处理"的特殊情形。此外,要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变更与解除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特定范围
    (一) 适用案件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恐怖活动犯罪
        3.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二) 住所执行“有碍侦查”的认定
二、指定的居所厘定
    (一) 住所、居所辨析
    (二) 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的特殊性质
    (三) 司法成本问题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
    (一) 时限
    (二) 区域
    (三) 行为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期折抵
    (一) 合法性
    (二) 性质定位的冲突
    (三) 同案不同处理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变更与解除



本文编号:381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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