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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04-02 21:18
  本文以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合法性的探讨为中心,集中分析了美国近年来在这一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和法院创制的相关规则的适用情况,得出了知识产权人的单独拒绝交易行为原则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制裁的中心观点,并以此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美国法关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界定”对本文的中心讨论对象“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单独行为”做出了界定,尤其是分析了该概念与两个相关概念,即联合拒绝交易和附条件拒绝交易的区别;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理论在美国的发展”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根本原理,即知识产权人有自己实施或拒绝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的基本自由,并从经济绩效和实践可行性的角度分析了相反规则的不可欲性和不可操作性;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在美国的例外”论述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在美国法上的三项主要例外情形,即关键设施原则、拒绝许可处于独占地位的设施规则和继续交易义务,并分析了知识产权豁免的一个并非例外的不适用情形,即无知识产权或越权行使知识产权;第四部分将美国经验与我国有...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部分 美国法关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界定
    一、知识产权人联合拒绝交易与单独拒绝交易
        (一) 法律对"联合"与"单独"行为区别对待
        (二) CSU,LLC v.Xerox Corp.案
    二、知识产权人附条件的拒绝交易与单独拒绝交易
    三、Intel案形成的判例和交叉许可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理论在美国的发展
    一、没有必须行使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强制许可
    三、拒绝与特定对象交易的权利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豁免制度在美国的例外
    一、各种例外的共同前提条件:市场支配力
        (一) 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 市场支配力的判定
    二、例外之一:关键设施规则
        (一) 背景:对"关键设施规则"的批判
        (二) 知识产权作为"关键设施"
        (三) 知识产权作为关键设施诉讼附带提出的主张
    三、例外之二:拒绝许可处于独占地位的设施
        (一) 联邦巡回法院的方法:本身合法
        (二) 第一巡回法院的方法:可反驳的推定
        (三) 第九巡回法院的方法:故意因素
        (四) 三种方法之间的调和
    四、例外之三:继续交易的义务
    五、并非例外的情形:无效的知识产权
    六、成文法的规定
第四部分 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与美国的比较
        (一) 相同之处
        (二) 不同之处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可以借鉴的经验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4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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