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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的功能及与其他评价标准的异同——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三

发布时间:2024-03-10 05:34
  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学者们分别从建构法学体系、评价法律学说、解释法律概念、探讨立法功过、阐述制度理由、言说人权保障、证成行为正当、作为任职标准、讨论审案得失、补充法律渊源十个方面,论说了法理的意义与作用。在结合法理与其他范畴而对制度、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方面,清末学界就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评价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评价的不足。清末学者们的法理言说虽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种种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挖掘的宝贵传统法律文化。

【文章页数】:40 页

【文章目录】:
一、法理的功能
    (一)建构法学体系
    (二)评价法律学说
    (三)解释法律概念
    (四)探讨立法功过
    (五)阐述制度理由
    (六)言说人权保障
    (七)证成行为正当
    (八)作为任职标准
    (九)讨论审案得失
    (十)补充法律渊源
二、法理与其他范畴对言作为评价标准的情形
    (一)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
        1.既合乎法理又符合事实者
        2.虽合乎法理但有违事实者
        3.虽违反法理但合乎事实者
        4.既违背法理又反乎事实者
    (二)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
    (三)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
    (四)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
三、对清末变法中法理言说的总体评价



本文编号:39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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