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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

发布时间:2024-03-05 00:08
  唐代是国家律法、民间惯例基本成型且趋于完善的时期。同样地,契约无论从形式、构成要件还是订立程序等各方面都己完备,其中以土地契约最为典型。因此本文以唐及五代出土的土地契约为研究对象,以《唐律疏议》等唐代古籍中有关契约方面的规定为支撑,总结归纳唐代土地契约的形式以及契文构成要素,并通过这些契约的外在形式和内容证明在唐代土地契约中存在着自由观和权利保护意识等契约观念,进而通过对契约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的分析,总结出这两项观念中的主要内涵。我们现在的契约合同制度多是从外国移植,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必要途径,但其能够发挥功效的前提是要与本土文化融合,因此在透彻剖析西方契约制度的同时,中国本土的契约观念也不可忽视。了解了中国古代契约观念才能对引进的外国制度进行改良,以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规则。论文提炼出的唐代土地契约中的契约观念在与国家法长期博弈后留下的内容,在现代生活中仍清晰可见。文末对传统契约观念及相应的制度在今天的应用做了简单介绍,以示中国千年契约观念的积累如今仍然能为调整合同关系做出贡献。本文正文除绪论外,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第一,唐代出土契约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对唐代土地制度...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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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唐代土地契约简述
    1.1 唐代土地契约背景简述
        1.1.1 唐代土地制度
        1.1.2 唐代土地契约出土情况
    1.2 唐代土地契约的形式和内容
        1.2.1 买卖契约
        1.2.2 土地典当契约
        1.2.3 租佃契约
        1.2.4 分家文书和遗嘱
第二章 唐代土地契约观念
    2.1 唐代土地契约中的“自由观念”及其表现形式
        2.1.1 土地交易类型
        2.1.2 交易相对人
        2.1.3 契约内容
        2.1.4 缔约自由
    2.2 唐代土地契约中的“权利保护意识”
        2.2.1 契约的外在形式保护
        2.2.2 契约要素的内在权利保护
第三章 国家法对土地契约的限制
    3.1 契约主体资格
        3.1.1 国家法对主体资格限制的官方规定
        3.1.2 律令限制在土地契约中的反映
    3.2 立约程序
        3.2.1 投状申牒
        3.2.2 立账取问亲邻
    3.3 国家恩赦制度
第四章 唐代土地契约观念对后世的影响
    4.1 契约自由观念在合同领域的体现
        4.1.1 和同立契思想对合同领域的影响
        4.1.2 取问亲邻理念的现代价值
    4.2 契约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对现代民法实践的启示
        4.2.1 保人制度在现代的发展
        4.2.2 瑕疵担保责任意识在现代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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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1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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