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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伤人预备犯的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23 18:06
  <正>一、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因感情问题对被害人邱某(系潘某男友)产生不满,为泄愤,潘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由张召集人手对邱实施伤害,并要求致使邱达到终身残疾程度。嗣后,潘某向张某某先行支付路费人民币1300余元,张某某则纠集了被告人魏某、同案关系人李某、余某(李、余二人另案处理)先后抵沪。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根据潘某提供的地址至邱某居住的某别墅小区进行实地踩点,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本案的犯罪形态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二)对雇凶伤人的预备犯不应免除处罚
    (三)对于本案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文编号:390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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