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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欺诈行为之定性

发布时间:2024-02-02 13:07
  在银行职员伪造存单、运用过期存单或伪造公章在存单上盖章等,再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诈骗这一类型的案件中,由于存在着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重叠交叉,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认定财产损失由谁承担是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点。根据整体财产说的基本规则,在转移交付前后财产没有减少,原则上就排除财产损失的成立;而诈骗行为的实施则使被害人的财产消极减少或受损。因此,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对客户进行欺诈,侵占的是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成立诈骗罪。银行需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一)财产占有之认定
    (二)财产损失之认定
    (三)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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