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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创新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10-29 19:44
  日本于1955年正式公布《原子能基本法》后,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用核能法律体系,却以福岛核事故为转折点暴露了诸多问题。此后日本根据多重防护理论进行构建,以新建立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为核心,依托民用核能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诉讼与"定期检查许可证交付"为主的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辅之以《电气事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的民用核能特别会计准则制度,建立起了一套以理论建构、制度架构、司法实践为主,财务会计制度等为辅的日本特色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体系。鉴于我国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中民用核能合作高速发展以及《核安全法》问世,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亟需受到高度重视。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理论、新框架及创新内容,为中国民用核能发展提供了在决策机制、透明度设计等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启示。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民用核能法律框架创新
    (一)多重防护理论
    (二)组织体系创新
二、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内容创新
    (一)民用核能司法控制改革
    (二)民用核能财务会计制度创新
        1.能源会计基本法。
        2.福岛核事故后的特别能源财务会计制度。
        3.特别税法制度。
三、我国民用核能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四、对我国之启示
    (一)民用核能与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
    (二)构建民意主导型决策机制
    (三)提高民用核能透明中立度与加强教育宣传



本文编号:385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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