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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编造虚假信息”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3-05-10 04:06
  <正>一、基本案情朱某某、郝某某均在某县承包鱼塘,明知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到期后应自行拆除附近自建房屋等建筑物,二人拒不拆除。为获得政府拆迁赔偿,朱、郝两人欲共同制作燃烧瓶、使用手机录制视频通过网络传播,起哄闹事,给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意图向政府施压,以在拆迁中获利。2018年5月7日8时许,朱某某在个人违建平房门前用21个空啤酒瓶制作燃烧瓶,其中2个用信纳水制作,其余均为用水制作的假冒燃烧瓶,在燃烧瓶制作完毕后摆放在空地上。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关于虚假信息的范围问题
    (二)关于虚假信息的含义问题
        第一,虚假信息的对象认定。
        第二,虚假信息“虚假性”的认定。



本文编号:381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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