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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先占制度——以“盗田野谷麦”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01 10:13
  清律"盗田野谷麦"条在继承唐律基础上确立了无主物先占制度,但有显著变化。先占仍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清律取消了唐宋律"占山泽陂湖利"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山川薮泽之利"与众共之"的传统。清代虽在水利使用等方面并不排除众利共享,但更注重垄断和管控资源,并已体现先占制近代转型之趋势。国家为集权需要不得不调整传统角色和功能,更主动地干预经济生活,与民争利,并防止资源枯竭,同时采取更多治安预防和社会控制措施。遗失物、埋藏物等法律拟制无主物立法更加务实简约,体现经济发展和所有权关系演进所带来的积极变化。清代先占制度于传统社会独特语境中得到发展,或可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镜鉴。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唐宋无主物先占:“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律
二、清“盗田野谷麦”律
    (一)律文分析
        1. 立法旨趣与逻辑
        2. 先占取得之盗罪构成
        3. 从“各以盗论”到“准窃盗论”
        4. 无主物适用之限制
    (二)司法实践
三、“盗田野谷麦”律附例考察
    (一)农田水利之用
    (二)盗采违禁自然资源
    (三)盗自然动植物
四、不动产先占与自然资源“与众共之”
    (一)唐宋“占山野陂湖利”律至清代的变化
    (二)垦荒屯田与无主先占
五、法律拟制无主物先占
    (一)遗失物
    (二)埋藏物
六、清代先占制度的主要特点
    1.继承唐宋律无主物先占的基本制度和精神
    2.无主物先占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意义有所消解
    3.公共自然资源虽不排除天下共利,但更强调珍稀资源的国家垄断
    4.法律拟制无主物立法更加务实简约,体现经济发展和所有权关系演进所带来的积极变化
七、余论:以“一田两主”为例的省思



本文编号:377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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