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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刑法RCO原则探究

发布时间:2023-03-29 23:04
  在美国,RCO原则是用于确定公司环境犯罪后直接责任主体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该原则的适用已逐渐扩展到其它法学领域。RCO原则的适用初衷是保护公共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和提升公共福利,因此早期的案例都把该原则当作严格责任以对待,免去了起诉方证明被告主观恶意的举证负担;但随着对犯罪主观恶意证明要求的变化,该原则逐渐从严格责任的框里解放出来,并且适用条件也在不断更新。文章首先从RCO原则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该原则的起源和美国环境刑法史上两个著名的案例,达特维奇和帕克案:紧接着详细论述了RCO原则的三个核心构成要素,即主现恶意、责任主体和关联责任关系;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地说明了RCO原则在美国环境刑法中的实际运用,并对此作了相应的简单评价;最后文章还谈及到RCO原则对我国的一些启发。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意义
        1.2.2 研究方法
第2章 RCO原则的源起
    2.1 RCO原则的概念
    2.2 适用RCO原则的两个著名案例
    2.3 对其它适用RCO原则案例的探讨
第3章 对RCO原则构成要素的分析
    3.1 主观恶意
    3.2 责任主体
        3.2.1 责任主体的确定
        3.2.2 责任主体的抗辩
    3.3 关联关系
第4章 与RCO原则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5章 RCO原则在美国环境刑法中的运用
    5.1 清洁水法
    5.2 清洁空气法
    5.3 资源保护和再生法
    5.4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杀鼠剂法
    5.5 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
第6章 RCO原则的扩展适用
第7章 对RCO原则的简单评价
第8章 RCO原则对我国的启发
附录: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导师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77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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