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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上保险人撤销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9 21:11
  在美国保险法上,保险人基于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及虚假陈述行使撤销权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兼顾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撤销权制度却存在诸多争议。结合美国各州保险立法及相关典型法律判例可以看出,其适用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及标准,例如,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法定的虚假陈述情形、虚假陈述的信息达到重大性标准,以及保险人存在对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等。出于对被保险人的法律保护,撤销权的行使要受到范围、诉讼时效、对共同保险人及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保护等限制。重构保险合同、信赖损害赔偿及适用合同重大履行原则等温和、中庸的解决方案,可以更有效平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我国保险法上延续百年之保险人解除权之传统规范更具整体合理性,我国保险法应排除民法上撤销权之适用。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人撤销权的合同法追溯及其诠释
    (一)虚假陈述原则在保险法上的适用
    (二)撤销权在保险法上的适用
    (三)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上的适用
二、保险人撤销权的适用标准
    (一)虚假陈述的复杂内涵
    (二)信息之重大性
    (三)合理依赖
三、保险人撤销权行使的抗辩及其限制
    (一)撤销权的例外限制
    (二)时效的限制
    (三)共同保险人及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保护
四、利益衡量:折中的解决方案
五、结论:我国《保险法》的选择



本文编号:375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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