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论文 >

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6 19:26
  自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始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以来,这一职位以及由其衍生而来的御史台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发动农民起义灭元建明之初十余年里一直存续,之后由于明太祖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废弃御史台,更置都察院,自此,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作为一国中央监察机关登上历史舞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御史台视作为都察院前身。无论是御史台还是都察院,从其本质而言,应属国家监察机关,自然其最基础的权力在于监察。但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御史台除监察外,开始逐渐在审判领域冒出萌芽,隋唐之际更是进一步扩张,这也成为后来都察院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同时兼具审判权的重要历史渊源之一。都察院本质上作为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但其法定三法司之一的身份也不容忽视,这便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中监察与司法交织的局面:都察院既是监察机关同时也是审判机关,监察官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审判权。作为明代仅次于刑部的审判机关,都察院对审判权在明代整个司法审判权中占据了一定独特地位。本文关于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研究主要从其基本内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以及对明代司法秩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对一项权力展开研究,首先我们应当...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明代都察院审判权的内容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
        1、正官体系
        2、监察御史体系
    (二)案件来源与审判程序
        1、京师案件来源
        2、京师案件审判程序
        3、直隶及各省案件来源
        4、直隶及各省案件审判程序
    (三)权力行使方式
        1、参与审理
        2、单独审理
二、明代都察院审判权行使的特点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以监察御史为主
        1、都察院合并御史台“一台三院”,以察院形式存续
        2、巡按御史在直隶及各省审判权得到扩大
    (二)审判权行使呈现多种分工表现形式
        1、都察院同大理寺分掌某些直隶及各省案件的复核权
        2、巡按御史对直隶及各省案件的审录
    (三)审判管辖以职官犯罪案件为主
    (四)对其自身监察权以及皇权的依附
三、明代都察院审判权行使对司法秩序的影响
    (一)监督制衡权力
    (二)提高司法效率
    (三)维护司法公正
    (四)影响审判独立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5724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ilunwen/375724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f1a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