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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探讨

发布时间:2015-03-22 12:19

  [论文摘要]就目前而言,刑事诉讼法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一部分,真正的有效辩护原则无法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现在所执行的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完善,以便形成真正的辩护原则。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原则;刑事准则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获得辩护,这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原则。然而,这里所说的辩护,也是那种相对有效的辩护,由于有效辩护在各国宪法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它成为一种原则是理所当然的。对此,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进行简要研究。

  一、有效辩护原则概述

  (一)辩护的含义
  所谓的辩护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该辩护人受被告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指定,针对控告方的指控,从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也就是事实和法律,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对于辩护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第一,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由于不具有法律意识,也就无法对自身进行辩护,无论别人怎么说,也没有任何反驳的机会。甚至说,由于国家相关机关的地位摆在那里,造成他们产生一种惧怕感,基于这种情况,他们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帮助自己的人,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帮助可以从两方面体现:第一方面是法律帮助,第二方面是辩护人员的安抚帮助,辩护人员的安抚,可以让被告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去面对诉讼过程,尽可能的减少压力。也许正是因为被告人、嫌疑人自身所具有的这种特征,才致使辩护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刑事辩护过程中所面对的对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刑事追诉和指控。所谓的刑事追诉,也就是审判之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针对案例立案,对案件进行追查等。刑事指控,简单的说就是国家部门或者是相关案件负责人员,根据自己的调查,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权益的维护。过去传统的观念一直这样认为:没有进行控诉,也就不具有辩护权。也就是,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在审判前期,作为国家司法部门所追诉的人,是不能享有辩护权的。然而,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刑事诉讼得到广泛发展,如今的刑事诉讼则认为,无论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被指控人员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辩护权,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就准确反映出了对国民权益的维护。
  第三,所谓的刑事辩护,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和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也就是从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并不是被指控人所为,没有触犯到法律,或者从法律方面着手,有针对性的借助适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等,这些都属于实体辩护。程序辩护,也就是辩护人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出发,在过程中积极帮助被指控人员,一旦过程中该人员遭受另外一方逼供时,及时保护被指控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属于程序辩护。当然,无论是采用哪种辩护方式,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能够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实现减免罪行的目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刑事辩护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也非常多,比如:根据自己所获得的证据,将其列举出来,陈述事实等,辩护人通过自己的辩护,要充分表达出自己的相关看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自身人员有利的意见,以便让法院进行研究。同时,辩护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依据,这就需要辩护人员积极寻找对自己辩护有利的条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辩护。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事情真相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辩护权的含义
  所谓的辩护权也就是被指控人员最基本的权利。在现今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人员和自诉人员都是相对存在的,这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制约,这也可以说是防止司法部门恣意妄为的最有效方法。但是,在对辩护权进行定义时,却没有相对统一的含义,我国相关学者认为,辩护权有两种含义,即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辩护权,主要就是针对那些自己辩护的人员来说,也就是被指控人员根据自诉人的指控,对于自己是否做过这一件事或者是否触犯法律的一种辩护权利。具体的说就是,狭义的辩护权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辩护。然而,广义的辩护权除了要具备相应的自行辩护外,还应该包括第三方的辩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辩护权的合法性。
  (三)有效辩护权的含义
  关于有效辩护权的含义,也没有相对统一的观点,综合最为常用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作为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的被指控人员,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所有权利,他们不但可以自己进行辩护,还可以委托他人帮自己辩护,当然,在对辩护人进行选择时,他们也有权自己选择;其次,司法机关还应该允许被追诉人自己聘请辩护人员为其辩护,同时,还应该对辩护人进行专业上的考核,必须具有相对专业的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辩护过程中可以为自己获得相应的权益。并且,辩护人员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毕竟辩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将决定一个公民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这就需要辩护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将委托人放在第一位。对于国家机关部门来说,必须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以便确保他们可以获得辩护机会。
  为了能够有效保证辩护可以落实到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应该贯穿于整个过程中,甚至服刑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辩护;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可以从事实、证据等各个角度进行辩护,还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进行辩护,同时,被告人也可以在过程中自己选择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四)有效辩护原则理念
  将有效辩护原则作为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其中最为主要原因就是:它不但可以维护人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出诉讼的不断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人权的体现。在封建社会,一旦认为某人触碰到法律,就会采取各种手段严刑逼供,直到启蒙运动的兴起,逐渐对这一诉讼模式进行抨击,并提出相应的人人平等等原则,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些原则也一一被上升为法律。
  其次,所使用的有效辩护原则,是追求刑事诉讼的最为必要的条件,所谓的诉讼公正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单从程序公正的意义上来说,被告人不但享有辩护权,还能够在辩护过程中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辩护的意义,这是实现诉讼程序最不可少的。然而,从实体上来说,间接地促使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利,使他们的辩护可以被采纳,更加有利于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免判决出现错误,这也是体现诉讼公正的一个表现。



  二、有效辩护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

  就目前而言,我国所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大部分对有效辩护原则进行应用,但是,从相关实践中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难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一)保障不足
  1.会见难。所谓的会见权,也就是指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会晤权利,它是辩护人员应该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一旦缺乏这一权利,将很难保证诉讼的公正性,也不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确定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是,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在聘请律师时,就应该首先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在会见过程中,还需要指派人员在现场。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就间接导致会见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不利于对案件的了解。
  2.阅卷难。所谓的阅卷权也就是指辩护人对相关部门所掌握的证据进行查看,这是辩护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国家在对阅卷权进行设置时,主要就是为了能够体现出公平性,保证辩护的有效性。辩护人的阅卷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阅卷,可以寻找到对自己辩护人有利的证据,提高辩护质量,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还可以在过程中实现控辩双方的对抗。当然,虽然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但在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范围窄。在阅卷方面,无论是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范围,就起诉阶段来说,凡是涉及到相关案例的证据,都不能查阅,开庭过程中,可以将自己所调查的新证据提交;其次,缺乏保障,辩护过程中经常性的会遭到各种借口,造成辩护人无法进行查阅。
  3.取证难。所谓的调查取证,也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向单位或者是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便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种权利只有律师才能行使,因此,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对案情的调查起到良好的帮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但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却经常遭到各种阻挠,毕竟律师进行取证属于个人行为,但是单位配合不配合也是个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要求单位必须配合,也就致使取证比较难。
  (二)职业风险
  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深入人心,相对传统的诉讼模式正在逐渐改变,这种模式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然而,在1997年所修改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员对证据进行更改或者是销毁,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时,则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辩护过程中律师作为主辩护人,这一规定无疑就是针对律师设置的,,就现如今的社会来说,不少人把个人利益看得很重,经常会由于个人利益铤而走险,但是,还是有大多数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的。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就间接地致使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律师不愿再进行辩护。
  从另一方面来说,刑事法律也没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援助作用,导致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无法真正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上述所讲并不是很完善,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借助更多手段促进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实现,真正实现人人平等,进而促进国家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还是没有针对有效辩护原则建立相应的机制,间接地致使无法实现其真正作用。基于这种情况,应该在实行过程中建立相关有效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更好地使用,从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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