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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侦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22 13:04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刑侦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指出我国刑侦基础工作任然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充分运用刑事技术勘察现场开展刑嫌调控和运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案情的综合能力较差,这项基础性工作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犯罪整体水平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刑侦基础工作;问题;对策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刑侦基础工作
  刑侦基础工作是打击罪犯并成功破案全过程的根基所在,在打击破案过程中发挥着扎实基础、创造条件和提供线索的重要作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与刑事侦查技术是刑侦基础工作的三大基础,而且是全面提高刑侦工作整体战斗力与工作效率的根本性工作。当前,我国刑侦基础工作仍然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充分运用刑事技术勘察现场开展刑嫌调控和运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案情的综合能力较差,这项基础性工作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打击犯罪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侦查方式
  所谓侦查方式是指侦查主体综合运用各类科学如:社会学、自然科学、思维科学及心理学等相关方面知识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所运用的措施、手段、谋略和途径的总称,侦查方式并不是指侦破某一起(类)案件所运用的某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而是指将侦查理论和侦查实践结合起来的一个方法论体系。
  为了顺应当前刑事犯罪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级刑侦部门始终要以“科技、信息、证据、事实”等为重点,不断进行侦查方式和侦查观念的转变与创新,不断提高侦查水平、侦查理念和办案水平,努力达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的刑事工作目标。

  二、刑侦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侦体制不适应实战需要
  侦查工作机制,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并就案件侦查工作进行分工的工作机制的统称,主要包括侦查方法的选用、工作人员的激励、执法质量的监督、技术与情报支援等方面。我国在前些年曾经进行试点采用了命案招标制、探长负责制等等侦查方式方面的有益探索,但是实践证明这些都不是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所以说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机制,任然沿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较为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
  (二)基层侦查机构设置不合理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受到过去计划体制的影响以及各部门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较不合理。部门设置重叠交叉,职能单一,各部门分工过细,而属于应由多警种、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综合性业务则经常出现职责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责任不落实的现象,部门苦乐不均,阻碍了整个公安机关合力的发挥。
  (三)侦查违法现象突出
  随着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公安部领导对相关方面越来越重视,在公安部领导的带领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开展了对侦查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治理和整治的活动。通过此类整治活动,使公安队伍人员更新了执法观念,摒弃错误认识和以暴制暴的做法,使得执法办案的综合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了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模式。但是,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确立信息整合的理念
  所谓信息整合,是指在展开刑侦基础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应该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建立起全国乃至全球一体化、可以实时更新并且资源共享的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信息整合一般包括几点以下含义。
  首先,为了顺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刑侦基础工作必须走信息化道路。刑侦基础工作必须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以信息资源的形式充分体现出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并实现实时网络资源共享,使其完全摆脱过去劳动密集型的传统破案方式和运行模式,节约人力、时间成本,大大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刑侦基础工作必须坚持走一体化整合道路。一方面,应该将各项具体刑侦基础工作项目进行有机整合,以发挥整体优势、系统效益和综合效益,克服过去刑侦工作中各自为战,彼此分离的低效率做法。另一方面,刑侦基础工作在整个刑事侦缉工作中并不是封闭、孤立的,只有将刑侦自身的信息资源与外部信息资源充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因此,在信息采集和利用等基础性环节,必须树立开放的观念,提高侦查信息采集的质和量,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类刑事基础工作所获得和整理到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其他政法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
  第三,在刑侦基础信息建设与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内容进行不断的动态调整、不断地剔除各类干扰信息、整合有用信息。当前,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为各种类型的侦查信息,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整体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信息量的大小、信息的真伪程度高低以及信息有效性程度的高低。因此,要想获得实时高效有用的信息,刑侦基础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是一个动态建设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内容框架是相对稳定的,但根据社会背景的发展变化和犯罪情况的发展演变及侦查工作需求的发展变化,刑侦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应该随之发生变化,应该借助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不断扩充、调整,最大限度地获取侦查可用信息并不断扩大其范围、扩充其数量,切忌因循守旧。当然,对于已经采集到的和已经获得、充分掌握的信息,应该及时地予以更新,最大限度地确保其时效性和真实性。


  (二)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办案工作机制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加强刑事情报工作
  首先对各基层所队刑事情报监管员进行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其刑侦阵地控制、情报信息运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其次是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刑事情报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交流、探讨当前我国刑事情报工作出现的各类新状况,并提出应对措施。再次积极争取各基层所队对全国刑事情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综合分析改进措施。最后是对刑侦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详解,指导基层所队开展新时期刑事情报工作。
  (四)加强刑事技术建设,走技术强侦之路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可以说是第一破案力所在。所以,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更新的今天,加强现场勘查,提高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提取率和利用率,强化刑事侦破新技术的推广和研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1.把好现场勘查关,努力提高取证率。破案公式≈细致的勘验+深入的访问+神奇的推理+保护现场+领导(媒体)重视。犯罪现场保护是指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等,使其保持案件发生或发现时的状况。加强对犯罪现场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其次可以为搜集证据和第一手犯罪信息提供保障,再次可以为现场分析提供依据,并有利于保守犯罪现场及现场勘查的秘密。
  对罪案现场的保护一般可以采用多层警戒法,首先,在第一层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检查岗,进行交通管制或限制无关人员通行,并且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设置新闻中心;其次,第二层设在紧邻罪案现场处,只有警方人员、急救人员、后勤人员及官方的车辆可以进入该区域,该区域可以安排级别较高的人员进入,可以接近罪案现场,但是不得进入现场,更不能破坏物证,在这一层内设立指挥中心;最后,对于进入第三层的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的管控,在理论上只有罪案现场勘查人员方可进入第三层。
  刑事案件现场是重要信息源和证据源。破案线索基本上都是来自犯罪现场。目前,公安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在侦办犯罪案件,但是有许多案件我们都忽略了对罪案现场的勘查,往往存在“重大案现场勘查,轻视小案现场勘查”等现象;因此,必须树立刑侦人员良好的现场勘查观,要普及现场勘查知识,培训大批现场勘查人员,把常规勘查器材配备到责任区刑警中队和派出所。
  2.强化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微量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质材料或痕迹。微量物证的检验,需要借助科学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以确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学成分或者外观形态。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微量物证是指在案件中提取的体小量微、能以其自身结构属性等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事、物、时等存在客观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性客体。
  微量物证一般多运用于刑事案件,此类证据对罪案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能够印证案件中的其他证据。
  3.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激发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当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势在必行、重在实战、关键在人才。要坚持刑事科学技术为侦查破案服务,坚持引进吸收与自主研发相结合,坚持面向基层、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刑事科技工作信息化进程,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保障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高看一眼、厚爱一分,进一步充实壮大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广大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
  希望广大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发扬严谨细致、刻苦钻研、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立足本职,苦练基本功,切实提高政治、法律、科技素质,努力成为刑事科学技术专家、能手,为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本文编号:1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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