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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沃斯的尊严观与认同

发布时间:2022-08-23 11:57
  人的尊严是道德哲学和法学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概念。格沃斯认为,人的尊严不是获得性的,它不需要特定的地位、特定的角色与之匹配,也不需要通过特殊的道德努力才能获得。人的尊严是人人共有等有的,它的基础并非建立在任何具体经验性的事实或者道德形而上学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的能动性之中。每一个能动者都必然将自己看作价值之源,也正因如此,他也必然要认同自己有最为根本的价值,即尊严。如果一个能动者认为自己没有尊严,那就相当于他认为自己不是能动者,这势必在意志中引起严重的自相矛盾,是不可思议的。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背 景
二、尊严奠基的困难
三、格沃斯的努力
四、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格沃斯基于辩证必要性的道德哲学[J]. 王小伟,李建会.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能动性与格沃思道德哲学[J]. 王小伟.  世界哲学. 2018(01)
[3]道德的规范性证明——从康德到格沃思[J]. 李建会,王小伟.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 2017(02)
[4]作为权利基础的人的尊严[J]. 艾伦·格沃斯,钟夏露,孙雨菲.  中国人权评论. 2015(02)
[5]格沃斯:“所有权利都是积极的吗?”[J]. 李剑.  哲学动态. 2004(06)



本文编号:367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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