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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4-03-03 15:11
  DNA证据不容置疑的是它的科学原理,而非DNA证据本身,把DNA证据中科学原理的客观性混淆于DNA证据本身,忽视对该证据的审查,必然会导致错案的发生。DNA证据本质上是一种实验室检查,需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同时DNA鉴定结论尚需对同一性进行判断,才能达到被检物证痕迹为某人所留的证明目的。DNA证据实际是一条证据链,包含检材的环境、采集、保存、送检、检验、数据判读、统计分析、鉴定结论一系列过程,其核心是检材至始至终与被检物证保持一致,即在整个检测过程中,检材只含有被检物证的有效DNA成分,否则,证据链条会出现断裂,导致该DNA证据丧失证明能力,故法官应对整个DNA证据链条进行审查。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DNA鉴定结论的假阳性
    (一)DNA鉴定结论存在假阳性可能的审查
    (二)在不能排除假阳性可能的情况下,DNA鉴定结论的处理
    (三)利用DNA数据库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存在假阳性的审查和处理
二、DNA鉴定结论的假阴性
三、DNA鉴定结论的同一性
四、实践中DNA证据的审查方式



本文编号:391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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