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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23 15:23

第 1 章 绪论 

1.1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实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1。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可知我国采取自愿式的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基于权利人的授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作品。但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作品类型和著作权权利类型的拓展,更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人人皆可能为作者的局面。然而并非所有作者都有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识,特别是那些并非以创造为业的业余作者们。很显然此时如果这些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权利人的作品需要被使用者使用,但集体管理组织却无法发放与前述作品有关的许可,其管理范围并不包括这些权利人。换句话说,在当今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与使用者的使用需求范围时不一致的,随之而来的是使用者逐一寻找权利人的高额使用成本。更进一步说,此时如果使用者放弃寻找权利人而直接擅自使用该作品,给权利人带来的也是个人维权成本的提高,这种维权结果一般也无法尽如人意。前述使用者需求和著作权专有性之间的矛盾愈发激烈,加之网络环境下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都凸显出目前自愿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不足,如何对现有的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需要是一个重要课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活动时立法者面对实践问题迈出的“主动立法”的重要一步,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从被动向主动的积极转变。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参照北欧的立法经验而在我国因此引入一种全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却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此时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系统介绍和分析,特别是从多角度、多维度的分析是对当前社会质疑的有力回应,更是对我国要如何实现对这一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的需要。因此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期望基于自己的研究,为厘清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误解,实现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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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于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面对科技高速发展而催生的一种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样,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被引入中国之日起,就面临着垄断、权利限制、“被代表”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而至今该制度仍然陷于困惑和茫然之中。这可以表现为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比如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领域、获得延伸管理资格的条件、延伸管理组织的必要要求、延伸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及监督机制、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保障等等。这些具体的细节问题,既是因为我国现有的集体管理制度运行带来的掣肘,更是因为缺少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理论分析的结果。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都是产生于实践需要,又推动实践的发展,但不论怎样,由于其能够延伸管理非会员权利人的权利,是对著作权的行使,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思考其与著作权制度的相互关系。 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来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产生于北欧国家,从音乐作品领域逐渐拓展到其他作品领域,并被俄罗斯、英国等国采用,各国都基于国情规定了不尽相同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则。同时,国外很多学者都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著作权的重要制度进行研究。例如 Daniel Gervais、Thomas Riis &Jens Schovsbo、Alain  Strowel 和 Henry  Olsson 等学者都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Daniel  Gervais 在其报告《Application  of  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和《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中介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加拿大的版权集体管理实践,对加拿大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需要回答的八大问题,以完成延伸性集体管理在加拿大的构建。 
.......【学位级别】:硕士

第 2 章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自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开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否应当引入的争论不断,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位并不清晰。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当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内在运行机理、原则、目的和作用。 

2.1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历史追溯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广播技术在北欧各种都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促进了作品更为广泛和大量的传播,但也带来了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其他作品使用者相比,广播组织在文化传播和教育上具有突出作用,其听众更多、使用的作品量更大。特别是对其必需的音乐作品的需求量远远超过了当时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广播组织为了获得对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权利,理论上除了要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外,还必须要自行找到那些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并与其另行签订作品使用协议,这无疑增加了广播组织的成本。而北欧社会实践中的做法与理论上并不一致。在实践中,广播组织并不会主动去核实其播放的音乐作品是否都属于许可范围之内,并且集体管理组织也接受了广播组织这种“非合法”的做法,保证非会员权利人的索赔要求不会由广播组织承担。为保证使用作品的安全性,广播组织希望能在立法上采取措施。 广播组织最初试图以强制许可的方式来解决上述困境。强制许可意味着广播组织被赋予了特殊地位,对于其他使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会引起权利人的抵制,阻碍作品的传播,因此在广播领域引入强制许可制度被北欧立法委员会否决。随后,广播组织采取了瑞典法学家 Svante Bergstr?m 的观点,将劳动法借鉴到知识产权制度之中,提出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广播组织以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集体许可使用协议为基础,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会员权利人的文字和音乐作品,但非会员权利人享有获得报酬权和拒绝管理权。在此基础下,如果有特殊理由能够认定非会员权利人反对广播组织使用其作品的,广播组织必须要停止对该作品的使用。 从本质上说,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以立法手段将北欧集体管理组织已有的做法法定化,通过协商达成的许可使用协议与报酬权、退出权等机制实现对广播组织和权利人的保护,是符合国际条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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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出明确界定的并不多,,如(1)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在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组织(通常包括作者和一些制作者)与使用者达成的作品使用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其约束力也同样及于不是该组织成员的权利人;(2)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后,可以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除非权利人书面声明排除集体管理;(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在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者组织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能代表非会员开展其未明确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相比之下,国外学界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显得更为丰富和深入,如(1)阿兰·斯特罗威尔(Alain Strowel)认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自由协商的许可协议为基础,并在法律中规定该协议适用于“局外人”作品的制度;(2)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会员权利人授予给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拓展到同类使用的非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但这种许可绝不是法定强制许可,更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使用都要适用延伸管理;(3)亨利·奥尔森(Henry  Olsson)在 Kopinor成立 25 周年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些特定领域中,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赋予集体管理协议条款延伸性的效力;(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副总干事米哈伊·菲彻尔(Mihaly  Ficsor)认为,如果某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获得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并且在该领域中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那么法律就认定该组织在这一特定领域中的管理具有延伸的效力和影响,即那些没有委托该组织管理其权利的权利人仍然属于该组织集体管理的范畴,但法律必须赋予前述权利人退出这种集体管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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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探析........13 
3.1 法理学视野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13
3.2 经济学视野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16 
3.2.1 交易成本理论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17 
3.2.2“垄断”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22 
3.3 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正当性再论证....... 23 
第 4 章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25 
4.1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主体.... 25
4.2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领域....... 27 
4.3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特殊规定....... 28 
4.3.1 许可使用合同 .........28 
4.3.2 非会员权利人的保护 ..........29 
4.4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 30 
第 5 章 《著作权法》修改与我国语境下的制度构建....32 
5.1《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 32
5.2 构建中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37 
5.2.1 构建中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37 
5.2.2 构建中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39 
5.3 中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 39 

第 5 章 《著作权法》修改与我国语境下的制度构建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特别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家版权局已经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法制办,但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立法机关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中国本土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仅是立法机关需要说明的问题,也是回应社会大众的必需条件。本章将在前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就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5.1《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中国知识产权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新的政策史。不论是《著作权法》的产生,还是《著作权法》的前两次修改,都是外部压力的结果。第一次修改是为了能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 WTO 裁决的强制义务,可以说我国著作权制度是外部推动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也是如此。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制度,从产生至今已经两百多年的历史。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在著作权全球保护的形势下为了与世界发展保持一致而逐步设立的。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发达国家制约我国入世的理由,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加之在改革开放后开始走出国门的诸如谷建芬、王立平等国内著名艺术家深受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影响,着力推动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于 1990 年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但由于国内学者和立法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缺乏认识,无法就当时是否需要在我国建立集体管理制度达成一致,同时由于当时国内实践中尚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体现在这一部著作权法中。为了弥补空白,也为之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1991 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第 45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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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以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基础而产生的,二者并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仍然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实现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其虽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获得对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进行延伸,但这在本质上并不违反意思自治,而仍然属于权利行使的范畴。 北欧国家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者制度是版权产业和版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结果,其符合法理学的利益平衡理论和法价值理论,也体现了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要求。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是自然垄断组织,即使在自由竞争模式下的美国,其自然垄断性都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不能寄希望于这种垄断性的消失,只能通过监督和其他手段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具有正当性的,这种正当性在历史学、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都能得到论证,并且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环境下更是具有生命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入法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它在实现权利人利益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我国而言,我们不能顾此失彼。认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就否定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这不足以让我们忽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解决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际问题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尽管当前我国民众的著作权意识和著作权保护意识仍然滞后于社会科技发展,但立法者的职责就在于对国内外形势的积极把握,并从立法开始,实现某一法律制度的构建、运行和成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立法机关为了解决海量作品和传统集体管理组织的误解,实现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而对现实作出的积极回应。但不能否认的是,从《著作权法》的送审稿来看,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仍然略显粗糙,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要求、使用费的收转和非会员权利人的保护上的规定不足,很多都需要尽快出台配套规则予以细化。同时,从国内环境来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并不完全足够,但在两大法系都对该制度给予重视的情境下,随着我国权利人著作权意识的转变和社会发展,我国会逐渐显现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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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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