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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的调节机制:基于政治社会学的分析视角(2)

发布时间:2014-06-30 21:46

  正义的程序是政府权力针对不同层次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在程序上所达成的政治共识。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多样化的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他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很难直接判断谁的利益正当并应当受到保护,谁的利益错误而不得不被否决。简单的将这些利益主体的福利进行加总、最大化,然后进行假象的甚至是真实的补偿并不能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运用政府权力,引导不同层次利益主体在程序上达成共识,即正义的程序,是解决他们矛盾和冲突的理想选择。正义的程序撇开了行为主体之间的财富和地位差别,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正义的程序是一部全民一致同意的宪法,在具体的层面上,则是宪法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程序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被选择的,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7]相对于运用国家权力对最终福利结果进行重新分配或补偿,正义的程序更具有合理性,不仅可以减少行政成本,而且程序更容易达成一致,是社会和谐政治调节的最佳选择。
  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具有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的社会,这个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实现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获得是在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下,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之后,放弃有关个人社会地位的具体信息,从而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状态之中通过全体社会公民的参与、讨论、磋商、谈判、体谅、妥协等机制得以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获得是通过以公民作为公平正义的价值主体,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8]在人与人之间培育诚信、互助;在人与社会之间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在经济生活中实现反对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在文化生活中实现反对文化特权、保障人民发展权利。

  三、均衡:完成利益主体博弈,实现共赢共存的一种政治整合

  均衡就是对立双方形成妥协的折中点,并以折中点为中心形成一个或左或右的场域,各关系主体在这个场域中有规则地运动、调整、共生共赢。均衡属于关系范畴,是各关系主体通过博弈达到的一种有序、协调的稳定状态。均衡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理想的、相对的和动态发展的应然状态,而不必然是一种实然状态。和谐自身就体现了一种均衡的思想,只有实现相对均衡发展,社会才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过程表现为一种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往复过程。社会均衡有一种内在自然力的内部自我调节,但更多的还是需要一种外在人为力的推动。因为如果纯粹的依靠自然的顺应,可能就会导致社会的大动荡、大灾难。
  正是因为均衡的人为力作用,政治在均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政治的力量来调节社会,把失衡的社会关系趋向均衡。均衡从此由传统社会中侧重依靠自然力来自发调节的自然均衡逐步转化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人为的政治力来调节的政治均衡。政治均衡是指在复杂的政治世界里,各政治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较量与博弈,最后各方在妥协中形成相互制衡的、相互支持的稳定状态。政治均衡是政治现代化的表现,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
  政治均衡在社会和谐中扮演的主要角色就是在动态中保持均衡的政治与均衡的利益,以实现利益主体间共赢共存的一种政治整合。
  首先,均衡的政治是政治系统内部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利自身的一种均势。权利以国家权力而产生,但权利反过来又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分配均衡是均衡政治的集中体现。均衡的政治就是通过提供一种政治资源公平分配的有效机制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政治系统对外的适应性和对内整合性,缓解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与冲突,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社会基础。所以说,均衡的政治“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具体表现的最佳阐释,体现的是一种结构性均衡的民主政治模式,是全面、动态、相对、有序的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形态与理想模式”。[9]
  其次,均衡的利益就是运用政治系统“调节者”、“修正者”的身份,通过利用政治系统的整合功能对社会各利益主体实现社会福利分配的相对均衡。现代竞争的社会是“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10]因此,自由竞争不会必然导致社会的和谐,利益冲突是自由竞争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私人利益,把公共利益看成是一种“异己”的、与个人利益不相符合的东西。“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1]把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社会和谐为目的,运用政治均衡来整合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把利益矛盾与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平衡。通过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加强相互沟通、谈判和协商,使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理解、让渡,最后达成一致,使政府能站在超然的立场上制定合理的规则,同时又能对社会纷争与冲突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四、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运行的一种政治保障

  民主政治的要义本质上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而不是多数人都卷入的政治。从人类政治发展史来看,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确实有过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民主的模式,一种是暴力的模式。国家依靠暴力来维系社会稳定,建立国家为权力核心的强权政治,只能建立暂时的秩序但没有办法促进和谐,正如卢梭所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尤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之后,国家使用暴力的依据和理由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限制,在一个和平的国度里,暴力仅仅是一种最后的手段,而不是经常性的手段。所以,要从根本上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唯有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权利义务体系,而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之所在。

本文编号: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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