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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2)

发布时间:2014-06-30 20:34

  人民的主体性是绝对的,客体性是相对的,这一关系不能颠倒,否则,就会忽略人民的主体地位,甚至把人民仅仅看作政治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较长时期,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削弱了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主体性没有充分发挥。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日益得到改善,但还远远不够,正如胡锦涛所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4]解决“不完全适应”这一问题,完善“不完善的地方”,克服“还存在的不足”,要求我们以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推进政治改革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改革发展的本质就在于更好地坚持、实现、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

  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方式,是党率领并引导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党的执政方式,是党执掌并运作国家政权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的总称。可见,在内容上,党的领导方式多于执政方式;在范围上,党的领导方式宽于执政方式。执掌国家政权后,党的领导方式包括了党的执政方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说到底是为了实现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因此,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国家权力的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这是我们党对自身性质和作用的定位。中国共产党要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关键是摆正自身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自觉认定党是人民群众的工具,党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源自人民群众,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不仅应体现在党的指导思想上,更应体现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
  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实现有赖于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改进有关工作时应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实践中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求党具有总揽全局的能力,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管全局、议大事上;具有协调各方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以及社团组织的作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目标取向。推进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支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向这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推进民主执政,既要求执政党执政充分体现人民授权,又要求执政党行使权力充分体现民意。推进依法执政,首先以党内法规规范党政关系,随着条件的具备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有法必依的问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都应紧紧围绕如何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而展开,都应以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检验标准。
  当代中国,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代表、组织和支持三种基本形式。代表人民当家作主,主要通过党执掌国家政权来实现,集中体现为党的政治领导。组织人民当家作主,主要表现在安排、引导和规范人民的参与行为,实现并维护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主要体现于推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特别是基层社会事务的权利。“虽然党的领导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地位极为重要,但目前党的领导还有许多不适应民主发展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范围太广;党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程度不够;党的领导质量有待提高,领导行为不够规范”。[5]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逐步由代表的形式向组织和支持的形式转变,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这一制度行使国家权力。
  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尊重代表在人大中的主体地位。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如把人大代表仅仅看作一种荣誉、一种待遇,甚至把人大代表看作一种摆设,这都是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的反映。彻底消除诸如此类的认识误区,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张德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汇集民智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人民的意志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得以实现。”[6]更好地坚持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应按照这一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我们进一步健全人大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特别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有人认为,在我国的政治过程中,人大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政治功能,许多重大决策基本上游离于人大之外,人大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很不够,这些现象在地方各级人大中更为突出。[5]有人认为,在宪法赋予人大的各种职权中,监督权应不低于权力总量的一半,但实践中监督权弱化一直是中国各级人大职责履行的常态。[7]从预算监督来看,目前除了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还有一些尚未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项目,如社会保障金、土地出让金、政府性基金。全口径预算,就是在预算决算管理上不能有例外,政府部门的所有收支都应受到监管。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应特别注重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的表现。

本文编号: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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