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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隐私权和媒介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24 11:35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主要是新媒体时代隐私权和媒介社会责任,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媒介伦理失范现象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等各种权力;而新的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运用.却使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媒介的关注而成为“透明人”,使媒介增加了更多违背社会伦理,非法干预他人正常生活甚至诱发社会冲突的可能,面临着更多伦理失范问题。这也使得媒介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如何把握好媒介伦理尺度,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笔者就当前涉及媒介伦理失范的一些常见问题和现象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媒介伦理失范的现象形式:

  1.暴露深挖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导致侵权和伤害近年来,媒介在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事例不断出现甚至呈现上升趋势,每天充斥在大量版面、网页或视频的,是满天飞的八卦类的娱乐新闻。诸如“某明星离婚”、以及“某明星同谁吃饭、同谁私会等”。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媒介的侵犯隐私行为,也没有意识到会对被报道者造成怎样的伤害,早已习以为常。

  在一些真情类节目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似乎显得心安理得.以关怀的名义居高临下的一遍又一遍把报道对象的伤疤揭开,媒体作秀的同情心是一柄伤害人尊严的利刃,这种同情和帮助是残忍的,有损人尊严的,离开了尊重,再多的关注也无法形成关怀。

  2.报道失实或不负责任地主观臆断一些媒介和记者热衷于制造“热点”,不调查不核实就妄自揣测和评论,最终,导致新闻失真或误导。

  深圳“缝肛门”事件,对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久难愈合。其他一些媒体在跟进时不但没有质疑,反而以“产妇肛门被缝”、“助产土索要红包”等更加触目惊心的标题刺激公众敏感的神经。一条假新闻,对媒体人而言,也许只需敲几下键盘.却会在一瞬间造成无法估量、无法弥补的恶果。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不当报道,直接触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权。如对未成年人家庭背景和个人信息地毯式的搜索和不加限制和选择的向受众提供海量信息,诸如父母离异、以及早恋等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不仅暴露真实姓名,而且包括具体的家庭关系和学校等信息全部泄露,这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严格禁止的。

  (二)媒介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新闻伦理制度的不健全。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新闻伦理制度受到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伦理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伦理制度的断裂,由于缺乏一种制度性的伦理保障,新闻伦理在新媒体时代显得苍白软弱。

  1.微博时代透明时代微博时代,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人人都可以是媒体。微博转发的巨大效应也增加了新闻控制的难度和虚假新闻、侵犯隐私等媒介伦理失范事件发生的几率,网络媒介屡屡上假新闻黑榜,。成为虚假信息扩大器。

  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低门槛特性,网络信息传播的线索多样化和传播无限性,网络传播及时性和互动性,使得虚假新闻一旦传播开就很难通过有效手段进行控制。

  尤其必须注意的是。一些网络媒介过分追逐所谓的影响力和商业利益,对信息源缺少必要的把关制度,由于缺乏把关。使得真实性难以保证。而互联网的特殊性又在虚假新闻传播方面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对信息发布和传播缺少必要监管.在虚假新闻出现后不能及时问责和处罚,倍增了其影响力和破坏力。

  回首2011年的互联网,各种“门”事件不断出现。几乎每一次互联网安全事件的爆发都跟用户的隐私牵连在一起,牵动着网民的敏感神经,我们悲哀的发现网络上更多的是让人感慨的八卦新闻和对无辜者隐私肆无忌惮的暴晒。

  2011年对于周立波来说, “公厕门”和“分手门”等风波依然在网络的纷议和媒体的助推下沸沸扬扬。关于周立波“虐妻” 的假新闻更是令这位伶牙俐齿的海派清口创始人几乎有些说不出话。面对恶意评论和假新闻.人人都是弱势群体”。 对于假新闻的泛滥,周立波毫不留情地指称是“社会公德心的沦丧”。微博江湖,透明时代,人们有没有想过,这样的透明,在使各种丑行恶状无所遁形的同时,是不是也会殃及无辜.造成越来越多的误伤呢?

  2.媒体大战硝烟弥漫新媒体时代,媒体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 “新闻大战”、“收视率大战”等不断爆发。

  一些媒体过于追求制造“新、奇、异”.置道德底线不顾,深挖他人隐私以赚取受众眼球—— 有的热衷对暴力犯罪案件进行炒作;有的杜撰、夸大甚至低俗、恶俗的趣味来迎合公众口味:如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发生后,受害女孩与多名男生在生日聚会上的自拍照被网媒热传,有关“早恋”、“小恋人劈腿”等报道,让受众关注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无从谈起,更多的是窥探和围观,新闻人的正义感荡然无存。

  二、隐私权保护和媒介社会责任:

  隐私权保护是新闻传播伦理的传统话题,但在以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社会里,却遇到了新的困局。社会的充分电子媒介化,使媒介对现实生活达到了不留死角和空白、没有例外的地步。任何经媒介公布的信息,都能在瞬间传遍全球,所以,隐私的范围也空前宽泛。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隐私意识也逐步增强,人们愈加希望能为自己保留一个私人空间,更加追求自我独立的权利。

  (一)个人隐私权和大众媒介权孰轻孰重

  保护个人隐私,就是尊重人的精神利益与人格尊严。在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报道中要贯彻依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现代法制条件下关于公民人身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

  就大众媒介权而言,大众媒介为强调突出报道中的新闻价值而对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权构成侵害时,大众媒介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大众媒介权应受到法律合理的限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公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行为主要有两种形态:其一,大众媒体根本未取得权利人同意而私自公开披露其隐私:其二,大众媒体获得权利人附加限制的同意。即在部分范围内使一定群众知晓该隐私,但大众媒体却私自将该知晓范围予以扩大。超出了授权范围。给权利人带来了精神或物质利益上的损失。

  近年来发生的郭某徒弟殴打记者案、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案、高速公路超速不雅照事件等都引起了各界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强烈关注,以上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隐私权与大众媒介权的冲突。

  (二)新媒体时代媒介的社会责任应是什么?



本文编号: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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